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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骂人家欺诈,你欺诈了吗?——从“万兔速丽”事件看中国特许经营
[2007年01月1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前段时间,各种媒体似乎都在追究一个事件,就是杭州的万兔速丽123欺诈“圈钱”事件。和当年纷纷报道万兔速丽的传奇色彩的褒扬之声不同的是,现在我们听到的全都是一片“正义”的骂声。真是事过境迁,沧海桑田。

    可是,在众多的唾骂声中,我还是忍不住想问一声:都骂人家欺诈,你欺诈了吗?

    人们都知道,从一件事情上可以折射出许多问题,尤其是那些比较典型的事情,所以,如果我们把一件事情分析透彻了,那么它就可以给人们很多的启发或教训,这就是案例的作用,这也是国外的MBA教育大力推广案例教学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那么现在,在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上,就出现了这么一个典型的案例,亦即杭州万兔速丽的特许经营欺诈事件。虽然,特许经营的欺诈事件已经早就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但这次的万兔速丽事件却不同,因为与别的特许经营欺诈事件相比,这个案例相对全面、深刻地反映出了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上的各种问题和弊端,所以,我们称之为一个少有的“典型”的案例。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认真地分析这个案例,以看看其中所折射出的中国特许经营的现状与症结所在,以及其中所折射出的人性的或明或暗的光泽,然后我们才有可能反思、借鉴,并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广特许经营的真正财富之道以及树立正确的“正义”。

    总起来说,万兔速丽事件集中地反映出在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上,政府、协会、特许人、潜在特许人、加盟商、潜在加盟商、第三方机构等各方市场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都在特许经营市场的交易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法律、地方主义、经营、诚信、广告、道德等方方面面。

    下面我们就来逐个分析。

    一、政府

    对于现代的政府而言,其对市场的主要作用应该是协调与管制,最主要的手段则应是政策和法律等宏观方面。但很遗憾,中国法制的不健全是一个几乎人人都能耳熟能详的问题,我们也根本不需要在这里赘述。表现在特许经营方面同样如此,尽管各方人士千呼万唤、据理陈词,尽管1998年左右中国出现了大量的特许经营欺诈狂潮,也尽管每年都会有大量的足以让人深信不疑的“今年要出台特许经营法律”的传言,但至今我们仍然没有见到一部专门的特许经营法律。非常有趣的是,据最新传言,今年亦即2005年会有特许经营方面的“管理条例”出台。根据以往的期待与失望经验,此次传言是否属实又不得而知了,于是许多国人也不再予以更多的关注。

    中国现在用于规范和约束特许经营市场的只是一些规定、办法、意见和甚至通知,而且大部分的规定和办法还散布在各个行业之中,是国务院下属的行业性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比如原国内贸易部、文化部、财政部、现商务部等,都分别制定了相关的约束特许经营市场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的“文件”。即便2004年12月31日颁布、并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只是商务部颁布的一项管理办法,且不要说这个办法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它甚至都没有冠以“条例”的名称。这些规定、办法、意见和甚至通知在对特许经营各主体的约束上究竟有多大的强度,相信业内的人士都很清楚。

    所以,在没有专门特许经营法律的当前的中国,市场中的主体就只能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了。既然是“相关”,那自然就会有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状态,也自然就会有人钻空子、投机取巧,这其实就是特许经营市场的许多诉讼案件在中国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的根本原因。

    在万兔速丽案件中,再一次地折射出了法律不健全所给特许经营市场造成的混乱状态,比如集中反映出的模糊问题包括公司从事特许经营的法律资质、商标和特许经营的关系、如何限定广告中的商业欺诈、特许人的义务、信息披露、特许经营费用、期限的限定、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归属等等。现有的法律在这些方面的含糊规定,使得许多不够资格的特许人乘机作乱,使得大量的投资人失去了分辨真假、保护自己的依据与能力。

    笔者坚信,如果不从法律这个根源上解决,那么特许经营市场中的欺诈一定还会继续出现。今天我们消灭了万兔速丽,明天就会冒出更多的百兔速丽、千兔速丽、亿兔速丽等。

    法制不健全,首要责任者毫无疑问地是政府。因此,我们的政府必须切实重视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了,继续忽视下去的结果只能是一批又一批下岗职工不幸地“赔光了血汗钱”!

    二、协会

    中国的国情确实比较独特,在特许经营市场上就更是如此。比如,我们非但没有专门的特许经营法律,就是在协会方面,我们也没有专门的特许经营协会!

    放眼全球,国外的绝大多数情况都是有专门的特许经营协会(Franchise Association, FA)。惟独在中国,特许经营协会似乎是有,又似乎没有,处于一种很奇怪的或者和法律一样的很含糊的状态。

    单就现在号称是所谓特许经营协会的组织的名称而言,就令人匪夷所思。你看,协会的中文名称是“××连锁经营协会”,连“特许经营”的字样都没有出现。但该协会的英文名称却是另一番景象,是“×× Chain & Franchise Association”,简称为“××CFA”,翻译成中文应该是“××连锁与特许经营协会”。对于协会的中、英文名称的不一致问题,我不知道是人为的故意,还是他们没学过英语?若是后者,或可原谅,文化水平的缺陷一直是特许经营市场中许多人和组织和甚至学院的特征或“核心竞争力”;若是前者,那我们就要深思一下其中的缘故了。至于协会存在的其余问题,比如没有国外协所会有的受许人委员会、会长不是由特许人选举产生的、本应免费提供的行业信息却变成高价书籍、培训中的讲师资格问题、号称是“半政府”性质、对会员服务的内容和收费问题等等,姑且不说。

    仅在此次的万兔速丽事件中,××协会的表现就很令人失望,其态度、行为的大起大落也发人深省。我们要注意,虽然万兔速丽是协会的会员,但历年来的特许经营欺诈事件的主角却决不止一次地是协会的正式“会员”,亦即协会的会员中有相当一批是造成大规模欺诈的元凶!只遗憾的是,我们一直把负责直接杀人的凶手绳之以法,那些不断地、间接地制造凶手的幕后真凶却始终逍遥法外,甚至越来越“正义”。

    虽然协会一贯自诩规范行业秩序为己任,一贯自诩为行业的管理者(但很不幸,在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原先试行办法中的关于协会内容被删除得一干二净,这说明我们的政府在关键时候还是能明察秋毫的),但在实际行动上是否如此却是有目共睹的了。远的不说,仅最近的两次严重欺诈事件而言,“火暴9”和“万兔速丽”就都是协会的会员,人们不禁要问,这是巧合,还是必然?!

    这两个案例的相同之处是,协会起初都是非常认可他们(否则就不会吸收其为会员了),这两个会员也到处标榜自己是协会的会员并以此作为自己诚信价值的最重要部分之一,广大的善良的投资人由于对协会的不了解所产生的盲目信任却导致他们终于掉进了协会的会员所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

    在这两个案例中所不同的是,对于“火暴9”案例,协会至今未做任何正式的对外发言,但对万兔速丽,××协会却刚刚“大义灭亲”,并在发言中使用了一些极为坚定的语言,比如“害群之马”、“驱逐”等,但很遗憾的是,在协会的整个发言中,竟只字不见协会自己的检讨!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害群之马”?

    为虐者自是可恶,但助纣为虐者就可逃避责任吗?

    而且,我们只要再细想一下××协会在万兔速丽整个事情前后的转变,就会发现更多的问题。最初,只要对方愿意交钱,就不管其资格如何,一律冠以会员称号,并连续数年、理所当然地享受来自会员的捐献,而且双方保持着友好的兄弟关系,毕竟,有钱能使鬼推磨呀,何况没有文化的俗人呢。但对方一旦出事,立刻原形毕露,处世哲学迅速变为完全的明哲保身,迅速地和对方划清界限,而且惟恐不够,生怕对方的某滴血液会溅到自己身上,还公开站出来揭发对方的罪行!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最无耻的强盗似乎都遵守着这个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但拿了人家的钱的××协会呢,却在最关键时刻有如此惊人之举,真是令人“佩服”得五体投地!……这真的是深明大义的作为吗?!若回答是,那我们有几个疑惑,不知道协会作何回答:

    1、为什么要在诸多媒体都披露出来很长时间了才做此决定?似乎是被逼无奈后的发言。

    2、为什么不首先承认自己的错误,却只是一味地指责会员?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推卸有时候就是在间接地承认自己的责任。

    3、为什么只提万兔速丽,以前的会员欺诈事件为什么不提呢?是不是那些欺诈者给的会费比较多呢,还是别的原因?

    4、协会每次的新闻中,都是露出真名真姓,为什么这次只是“某位”,最高领导不该出来吗?这真是难得的一次大家都不争着露脸的著名案例,谦虚的美德来的真不是时候。

    5、如果真的是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那么为什么主要领导不引咎辞职?剖腹自杀就免了吧,明哲保身的人恐怕都没这个胆子。

    6、现有的会员中还有多少“万兔速丽”?为什么不彻底自我清查呢。

    7、因为协会的帮凶而使得受害者众多,那么在对受害者的赔偿中,协会不该承担一些赔偿责任吗?至少应把收取“害群之马”的会费拿出来安慰一下受害者吧,但恐怕有些人会不舍得,比如那无耻的日本,至今还拒绝给慰安妇以任何赔偿。

    8、已经收取了这么多年的“害群之马”的会费该如何处理?

    9、力挺“害群之马”的相关人员该作何处理?比如当年曾力挺“三无”企业的“XX健康”的领导人。

    10、……

 

    对于这些行为和举止,你难道不会联想到文革时期某些人的所作所为吗?所以,这种行为究竟是深明大义,还是丢车保帅,还是墙倒众人推,还是落井下石,还是……好好想想吧。

    但无论如何,受害的加盟者们,你们应同时起诉索赔的还有协会。

    我只是感到担忧,以后,我们中还有谁会信任协会?它的存在还有多少道德、市场与法律的价值?

    三、特许人或潜在特许人

    尽管是丑陋的欺诈,但万兔速丽的案例也从正面给中国的许多特许人做了一个很好的表率。比如,中国的许多特许人企业每天都在到处做广告、招商,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但就是一直招不到应有数量的加盟商,以至于有些盟主只能暗叹怀才不遇或时运不济。但去除万兔速丽招募中的丑陋之处,比如弄虚作假、欺骗隐瞒、不履行承诺等,仅就其招募加盟商的方式而言,还是有许多方面值得现有的特许人学习的,此处仅举数例,更多的需要你自己去挖掘和体味:

    1、业务人员数量要足够。万兔速丽的数十个业务人员,是其招募大量加盟商、代理商的基础。

    2、编制好宣传作品。看看万兔速丽的网站和宣传单吧,很多字句都很有诱惑力(夸张和欺骗的内容除外)。记住,阅读的规律是,不管内容如何,如果第一眼看上去就没有吸引力,那么第二眼的机会就没了,哪怕从第二眼开始就处处精彩。

    3、培训。虽然万兔速丽对加盟商的培训几乎是零,但其对自己的招募业务员的培训却很强盛,比如“剧本”式模拟、“趁热打铁”等。

    4、包装。比如杭州市著名商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等(尽管这些称号的含金量被事实证明,所谓的金子最多只是一块腐朽得发绿的烂铜而已)。更让人感到熟悉的是,那个骗子董事长也混了个“双好”政协委员,想象我们的政府贪官中有多少是政协委员吧。

    5、定位准确。中国目前的中小投资者居多,万兔速丽的2万加盟费、5万投资额、10平米面积等“小本赚大钱”的口号很有杀伤力。

    6、把特许经营的优势展现无遗。虽然万兔速丽没有做到,但他们所说的那些对于加盟商的培训、支持等措施却确实是优秀特许经营企业应该做的,所以这些语言很有吸引力。

    四、加盟商或潜在加盟商

    万兔速丽事件再一次反映了两个最基本的加盟商投资领域的方面:一是投资人群体数量巨大;二是投资人缺乏辨别好项目的能力。前者是好事,但后者却是屡屡发生欺诈事件的根本原因之一。

    比如在万兔速丽这个案例中,“特许人”就巧妙地利用了投资人在辨别投资项目方面的以下几个弱点:

    1、崇外。尽管热爱国货的口号喊了许多年,但长期历史发展的滞后以及现实的鲜明对比,使国人相信洋品牌的习惯难以完全改掉。虽然台湾人是我们自己的同胞,但她的地理位置毕竟是属于大陆之外的领土,所以国人崇洋的心理也延伸至了台湾。万兔速丽正是利用了国人的这个心理,宣称其总部是在台湾。

    2、相信表面现象。投资人总是相信繁华的表面,而不是去深究繁华背后的真相,所以才会上了欺诈者拉“拖儿”扮演客人的当。

    3、容易头脑发热。在投资,尤其是可能的巨大利益面前保持冷静是成功投资者的特性,但很多投资人很容易被对方的花言巧语蛊惑并轻信对方,结果自然就掉进了圈套。

    4、自私自利。比如有的加盟商为了欺诈者的一点小钱,竟然甘心当“拖儿”,欺骗另外的加盟商。别忘了,另外的加盟商才是和自己真正站在一个战壕里的。这个事情不禁令人联系起新闻中报道的一些法制案例,说的是有些人自己被拐卖后,又帮别人拐卖另外的受害者。

    5、不知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显示,即便有数百家加盟商受到侵害,但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却并不多。这其中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6、缺乏基本的辨别优秀特许经营体系或盟主的知识。关于这一点,会在下文有详述,此略。

    其实,只要潜在投资人学习一些基本的辨别盟主的知识,就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掉入陷阱。比如在万兔速丽这个案例中,万兔速丽的特许人的很多方面都是存在着问题的,比如:

    1、不同体系之间的经营内容存在着相似性。如此重复的业务复制,自然会使各自的商圈重叠,使市场容量达到过度饱和,经营空间缩小,比如其自己的网站上宣称仅在杭州地级区内,就开设了“80”家。如此以来,加盟之前,你就不考虑他们对你的所谓的区域保护能切实实施吗?

    2、一家盟主从创业到近千家加盟店,只用了5年时间。如此的光速发展,恐怕连麦、肯也不敢望其项背。超常速发展的背后一定有大量的管理难题,更何况同时经营几个加盟体系呢。

    3、培训时间。比如“梦の咖啡”的培训时间只有7天,试想一下,短短的7天时间就能熟练掌握经营一家餐厅的技术并赚钱,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可偏偏就有人信。对比一下吧,国内特许经营餐饮企业的培训期一般至少会在1个月以上,麦、肯的培训期加上实习期则要以年来计算。

    4、加盟期。“梦の咖啡”的加盟期只有1年,这个期限太短,比如现在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加盟期限一般必须在3年以上。

    5、配送。一般,特许经营总部的配送品价格都会低于市场价,因为其是批发购买或生产,即便高也不会高出许多,且各国法律都有相似规定,即禁止盟主强行向加盟商配送非必需配送的物料,给加盟商自己选择供应商的适当权利。但万兔速丽合约规定物料必须从公司购买,否则就要支付高额违约金。同时,其供应价格明显不合理,例如封口机在市场买只需500元至600元,从公司买少则上千元,多则需3000多元。

    6、手册。虽然媒体的报道均没提手册的事,但从种种迹象判断,加盟商并没有得到万兔速丽总部提供的系列实战手册。没有完善的系列手册,加盟商靠什么经营?总部又靠什么复制自己的成功之道?

    7、不去拜访其余加盟店。其实很多的万兔速丽加盟店都是从开张就不好,存活时间极短(平均在5个月左右),至少万兔速丽总部所谓的“全程辅导”开店就没有做到,如果潜在加盟商去调查几个已有的加盟商,那么事情的真相也许就一清二楚了。笔者曾在一则帖子上看到一个想做万兔速丽区域代理的人的留言,他的明智做法值得所有投资人借鉴,现将其帖子发布如下:

    “我打过电话:一定要我做梦咖啡宁波总代理!我不喜欢,因为我看中的是比萨项目,他说比萨项目宁波有了总代理,那我说我做一般的经销商就可以了,叫他给我比萨项目宁波总代理的电话,那边不给!我很纳闷:那我问他:你叫我做了梦咖啡总代理,那如果有人想加盟宁波梦咖啡,你不也一样不把我的电话给人家那我怎么办?他无语了......不知道朋友们看懂了没有?”

 

    显然,随着你的辨别知识的增多,你受到别人欺诈以及去骂别人欺诈的机会也就会越来越少啦。

    五、媒体

    在如今的中国,真可以说是成也媒体,败也媒体。媒体的连篇累牍的报道对一个品牌的提升或打击作用非常巨大,几乎可以左右一个企业的生死。

    事实表明,浙江省、杭州市以及一些全国性的知名媒体都对万兔速丽进行过为数不少的正面宣传报道,比如称万兔速丽为“以诚信促和谐”、“挑战肯德基”、“台湾第一速食品牌”、“台湾‘肯塔基’”等。毫无疑问的是,这样的“软文”对万兔速丽的更加放肆欺诈起到了相当大的纵容作用。

    我们并不否认媒体的积极作用,但有些媒体的钱、文交易却实在是让人不敢苟同。所以,真诚地希望媒体的朋友们能加强行业自律、更多正直与诚实。不要误导,否则,你也会成为货真价实的帮凶。严重点的,你也可能因此而受到读者的封杀。

    六、第三方机构

    在万兔速丽的案例中,许多特许经营市场中的第三方机构,比如一些展览公司、一些广告公司、一些论坛组织者、一些投资性或特许经营类的专业网站和甚至一些在特许经营界有些声望与地位的人等等也充当了助纣为虐的角色,他们的讲话、文章与行动在实际上被欺诈者们作为宣传自己的最好依据。

    同时,个别律师也对万兔速丽进行维护,甚至发布了所谓的“维权声明”。那么现在,事情败露了,我们不知道这些律师又有什么说法呢。对于这些律师而言,当初是真的不知道(律师做得不合格),还是知法犯法?对于已经出了问题的当事人而言,不管其是好人还是坏人,从人权的角度讲,律师都应为其辩护,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事前征求律师的帮助或“指导”,那么作为一个正义的律师而言,你不应当严肃地指出他的问题吗?但律师的责任究竟是为负费者服务,还是为正义服务,这似乎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还有,非常多的展览性机构(包括那个后来称万兔速丽为“害群之马”的某机构)根本不去审查参展单位的合法性,只要有钱,就让他们参展,这在无形之中就给许多欺诈者以可乘之机与借此吹嘘自己的机会。我们从万兔速丽的“参展专业户”绰号中就可以明显地看到,为什么它会或能够逢会必参?

    有的机构更是将万兔速丽评选为“2005优秀连锁机构”,真不知道他们的“优秀”标准是什么。

    其实并非只有万兔速丽如此,记得当年的红高粱企业还甚至请了许多中国的大腕级人物等来替他们说话,所有这些都毫无疑问地为欺诈起到了煽风点火的作用。

    总之,钱的因素使特许经营市场中的许多人和组织丧失了警惕性和原则,从而给万兔速丽之类的欺诈者以充分的可乘之机。

    六、特许经营知识界

    作为特许经营的技术、知识传播、研究、教学、培训等机构和个人,不能只致力于特许经营的经营、管理等,还应该更多地去开发、研究、探索特许经营发展中的新领域、新问题,并以自己的智慧、努力和良心来为中国特许经营以及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以真正的学者姿态去做事,而不是有点象“自恋癖”似地只自己号称自己是××大师、××第一人、被“世界500强联合推荐”等,更不用说是什么所谓的特许经营方面的“学术”中心之类的只能让人感到幽默可笑的疯话。

 

    当然,从万兔速丽事件中所能看出的中国特许经营的问题还远远不止上述这些,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希望籍此能引发更多的人们对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更多真知灼见!

作者:有一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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