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纠错关于对加盟商的欺诈
李维华 近日,读到某文说某人士“指出加盟商的欺诈手法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卖牌子,另一类是卖商业设备。”(作者注:其实准确的文字应该是“对加盟商的欺诈手法……”) 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是极为片面的,是对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不了解和对特许经营本身规律的不熟悉所导致的误解。 其实,我早前就曾专门撰写过许多文章,并在多次的记者采访中谈到过这个问题。 特许人对加盟商的欺诈手段有很多,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结果,比如按照主观意愿,可以分为恶意欺诈和过失欺诈。简单地讲,前者指的是某些所谓的“盟主”从一开始就企图用非合法的、非合理的商业模式来冒充特许经营去招募和欺骗投资人,其表现主要有,他明知其不具备进行特许经营的条件、能力、资源等,却仍然招募加盟商;后者指的是,虽然在客观事实上对加盟商造成了损失等“欺诈”性的结果,但作为盟主本身而言,他在法律条件上是具备的,他在主观意愿上也是真心想帮加盟商成就一次做老板、赚钱的事业的,但因为他对特许经营知识的不熟悉和缺少随机应变、创新性管理和科学经营的某些能力,最后导致加盟商失败的情况。因此,我们法律的主要监督和惩罚对象应该是恶意欺诈。恶意欺诈更多地属于法律的范畴,过失欺诈更多地属于道德意识范畴。 对特许人的欺诈手法,按照别的标准也可以分为很多类型,而决不是仅仅有上述的两类,比如具体的欺诈形式还可以有卖产品、合同欺诈、特许经营费用欺诈、商标欺诈、商圈保护欺诈等等。 最后,我们所有人都要记住的是:只有全面地认识特许人欺诈的手段,我们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最大化地减少欺诈现象的发生,从而真正地保障加盟商或投资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促进特许经营市场的良性发展。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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