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纠错品牌、收费、长期合作是判定特许经营模式的三要素?!

2007年07月04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李维华

    近日读某文,“……投资的项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这种业态,是否适用《条例》是需要分辨清楚的。某人给出了三个要素,品牌授权、收费、长期合作。……因此,投资人考察一个企业,他的经营模式,是不是具备这三方面的要素,如果具备了,可能其中有一些不是那么严丝合缝,但是本质上具备这样的特点,就应该把它视为特许经营。……

    个人认为这种说法十分不准确,如果以这种标准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特许经营的话,就会闹出天大的笑话。因为我们可以随手举出几个显然的反例,比如有的商标许可(license)就符合上述的这三个要素,但它却不是特许经营(其实更准确地讲,上文指的是“商业模式特许经营”,而不仅仅是“特许经营”,因为商业模式特许经营仅仅是特许经营这个大领域中的其中一个);再比如,奥运会的赞助商也具备这种特征,那么他们也都是特许经营商了?!

    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特许经营的模式,应严格依据商业模式特许经营的定义,在笔者的拙作《特许经营理论与实务》中,我仔细研究了中外、不同领域的人士、不同时间的人士、法律和企业、大学等对特许经营的众多定义之后认为(2006年,机械工业出版社,李维华著,《特许经营理论与实务》):

    作为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其基本的含义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franchisor)与受许人(franchisee)之间的一种合同(契约)关系。

    2、特许权是一“套”经营资源体系,并非仅仅指商标、商号、经营诀窍、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等中的某一个或几个。

    3、特许人将特许权的使用权力而非特许权本身转让(而不是出售)给受许人,或者称为授予受许人特许权,并运用一定的支持措施帮助受许人有效使用其特许权。

    4、受许人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在特许人的指导和帮助下从事经营活动。作为特许人授予、允许使用和帮助受许人有效使用特许权的代价,受许人向特许人做出一定的支付。

    5、(略)

    总而言之,如果我们连如何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特许经营的标准这样一个基本的常识性问题都搞错了,特许经营法律的价值、市场的发展还从何谈起?!加盟商利益的保障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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